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对困难教职工的关爱,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做好精准帮扶,促进学院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困难补助经费在学院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提请召开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工会委员会会议,审定各类教职工困难补助。
第五条 学院工会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困难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审定教职工困难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第三章 困难补助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为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般困难补助:
(一)当年教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病、伤残或丧失劳动力无法工作、配偶无业或下岗,导致家庭收入低、生活负担过重的;
(二)教职工本人患有疾病,当年住院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医院处方自费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以及陪护、营养、交通等费用不计入。下同)累计在1万元-5万元之间的;
(三) 当年教职工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家庭发生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经工会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一)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当年住院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二)经工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形。
第九条 一般困难补助标准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分为重大疾病补助和其他重大特殊情形。重大疾病补助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按其当年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支出在5万元-10万元之间,最高可补助1万元;10万元-20万元之间,补助标准为1万元-2万元;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经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审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教职工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受到学院以现金形式慰问的,或经过学院申报,受到上级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补助或慰问的,补助或慰问幅度高于或等于学院补助标准的,学院不再予以补助。低于学院补助标准的,学院予以补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因违法、违规而产生各种费用的;
(二)对本人或配偶、子女病情弄虚作假的;
(三)对本人或家庭收入隐瞒、弄虚作假的;
(四)经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予补助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助,已发放的补助款项追回;工会小组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停止该工会小组当年评优资格和本工会小组一年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资格。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两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掌握困难教职工信息,主动关心困难教职工,对困难教职工予以帮扶。
第十六条 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均由教职工本人所在的工会小组提出申请,工会小组根据困难教职工情况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工会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学院工会,由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按照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权限审批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