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为了圆满完成教代会的各项议程,达到教代会预期目的,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利益关系;
(二)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为人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名额分配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全院教职工总数的20%确定。
第三条 选举方式
代表选举按照划分的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选数不少于应选代表数的10%。
第四条 选举程序
(一)成立选举机构。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对代表选举的程序实施监督,对提名候选人的构成结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批准正式候选人名单;各选举单位成立代表选举指导组,负责接受本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提名,负责代表候选人提名人选的资格审查,主持召开本选举单位选举大会,确认并上报选举结果。
(二)提名候选人。
1、各选举单位动员全体教职工,按照组织提名和5人以上联合提名两种方式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
2、选举指导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3、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人选在本选举单位公示,公示期1天;
4、公示期满,形成代表预备候选人名单,上报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审定。
(三)确定候选人。
1、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预备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
2、批准代表候选人名单;
3、各选举单位公示代表候选人名单,公示期1天;
4、公示期满,没有不同意见者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有不同意见者报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审定。
(四)代表选举。代表选举按照划分的选举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结果当场确认、公布。
第五条 代表资格的确认、终止
(一)选举结果的确认:
选举单位教职工超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投票人数不足半数,选举无效;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教职工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代表资格的终止: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代表资格:
工作关系调离学院的;退休离岗的;因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行使代表权的。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资格参加代表候选人推荐,出席选举大会;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选举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每位教职工接受委托不能超过2人。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意愿投票,不能按自己意愿代为投票;
(三)对干扰教代会代表选举和影响教代会正常进行的行为,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