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2017年5月6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及提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院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我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院教代会提出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我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院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提案工作委员会接受教代会主席团领导,向教代会负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负责提案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承办意见。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2人以上(含2人)正式代表附议,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办理。
第八条 提案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三)符合学院实际且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所提事项具有较大的影响面;
(五)符合提案规范。
第九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的题目;
(二)提案事由,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必要时还应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报大会主席团审定后,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重新提交。对有重要价值但不宜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学院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院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的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宜立案的其它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提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提案内容,分类归口办理。提案以及建议、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提案承办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
(二)分管院工会的院领导负责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并召开提案交办会,提案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到会,院领导提出提案工作要求并将提案表交给承办部门,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部门负责人为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了解提案办理情况以及提案人的满意度,对提案办理进行督促检查。提案承办部门要主动将提案处理结果及提案人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将在院内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评议。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