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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23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院治理体系,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以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学院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教代会与学院行政的关系,指导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九条  学院行政应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组织实施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全院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学院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青年教师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组成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选举要在选举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在基层工会组织的协助下,按分配名额进行民主选举。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负责大会和大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或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院的;

    (二)任期内退休的;

    (三)不正确履行代表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情况的。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原代表团活动。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在闭会期间进行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原则上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对代表选举的程序实施监督,对提名候选人的构成结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批准正式候选人名单;各选举单位成立代表选举指导组,负责接受本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提名,负责代表候选人提名人选的资格审查,主持召开本选举单位选举大会,确认并上报选举结果。

    第十九条  各选举单位动员全体教职工,按照组织提名和5人以上联合提名两种方式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指导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人选在本选举单位公示,公示期1天;公示期满,形成代表预备候选人名单,上报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预备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批准代表候选人名单;各选举单位公示代表候选人名单,公示期1天;公示期满,没有不同意见者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有不同意见者报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代表选举按照划分的选举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结果当场确认、公布。

    第二十二条  选举单位教职工超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投票人数不足半数,选举无效;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教职工过半数的选票时方可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选举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每位教职工接受委托不能超过2人。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意愿投票,不能按自己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并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协商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有关部门执行或落实。落实办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代表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警院办(2012)5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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